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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作者: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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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正在审理一宗有关婚外情的案件,争持不下,只好休庭。七位陪审员退到大堂后面的会议室继续讨论。两位男女被告,虽然在公眾场合出双入对已有几年,非常公开,然连日开庭,庭上座位无虚席,城里万人空巷,媒体记者长短火齐出动,将法庭挤得几乎爆裂掀盖。两个主角尽管拍著胸膛地表示会面不改色地出庭,律师劝他们还是避席较妥,理由是小城风气还偏保守,思想观念没有他俩那麼开放,虽然他们出现时听眾未必会以臭鸡蛋、番茄雨欢迎,但他们那鄙视的目光、会像一支支利箭向他们射来,把他们射死。
  于是,大堂只剩下双方律师和听眾而已。
  
  陪审员共七名,包括了各朝代或年代出身的;他们在经过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之后,将以投票方式决定那对已搞婚外情搞得如同家常便饭的男女是否有罪。目前取得的共识是,二十一世纪一十年代,虽然西风东渐,男女之间,要怎麼样都可以,但中国人的婚姻还是受一纸结婚证书保护的。既然搞婚外情的男女主角两方的配偶,都告上法庭,法院就不能不受理。
  最大的问题是他们的通姦“证据”。
  “真是奇怪!他们那麼公开地双宿双栖,这里飞那里玩,少说也有十几回了,从不避嫌疑,还要什麼证据呢?”来自四百年前的明朝代表、一位道貌岸然的师爷,一边说,一边抚摸著长长的鬍鬚道:“我们那时候啊,男子独自去拜访女子,孤男寡女的,一旦发现,便双双五花大绑,扔到大海浸死!证据?要什麼证据呢?”
  来自一百年前的民初代表摇摇头叹了一口长气道:“纵然是我们那年代,也还是男女授受不亲,现在他们一起旅游,形影不离、出双入对,还拍了那麼多照片,还要什麼证据?难道要酒店的入住记录?”
  “说得有道理。”来自九十年前的代表、一位看起来还是那麼精神抖擞的长者哈哈大笑了几声:“你弄个酒店记录也没用。人家也许是绅士淑女,同房不同床哩。不过,想当年,我们反对父母包办婚姻,争取恋爱、婚姻自由,已经搞得整个社会天翻地覆、轰轰烈烈了,因为从来没有过。但前后至少经歷了一两千年的歷史,现在还没到一百年,就来争取婚外情自由,会不会太快了一点?”
  话声刚落,五十年代的代表人物已迫不及待地说:“我和我老伴是在六十年代结婚的。结婚之前,连搂抱接吻也很少,找一些黑暗的公园僻静一角偷偷摸摸进行,那像现在,在地铁、在国际会议的会场外、在晚宴上、在集体活动时那麼公开地搭肩搂腰、交头接耳、卿卿我我••••••还要什麼证据呢?”
  “我是七十年代结婚的,婚前那里敢睡在一起?不要说我们的父母不允许、看管我们好严格,连我们自己也很自律,不敢越过界限半步!”一位约莫六十开外、样子朴实、憨厚的中年人摇摇头说:“现在像我们这样的思想已被讥笑为老土、不合时宜。现代青年人喜欢婚前同居、试婚,合则结合,不合则分手。已几乎没有人到新婚之夜才有性关係!”
  刚刚说完,一位看来三十岁左右的青年说:“当年,我读教育文凭,读到《性教育》那课程,以为要上个半个月或三四个星期的,没想到只上一堂课就结束了。老师拿了一张男女身体构造掛图掛在黑板上,还拿了一个安全套给大家见识,他说,拍拖男女之间,谈得太多爱情和性爱理论都没用,最重要的是懂得使用安全套!也难怪有妇之夫和有夫之妇都变得那麼勇敢!”
  一位刚新婚的少妇已忍不住,摇摇头,她的波浪型长髪随著她头的摇摆而飞扬:“听你们的言论,我还怀疑自己生错时代,生活在古时候。我还记得我找的第一个男朋友,他那时知道我还是未经人道的处女时,便大为惊讶和失望,怕不能适应他。由于价值观不同,我们很快分手了。现在的这个丈夫,算来已是第八个,婚前彼此的性经验都已很丰富。”少妇平静的敍述,令其中一两位审理员暗暗发笑。先前那个明朝师爷这时显得有点怒,冷笑几声,问:“那按照你的意见是——?”少妇很平静地说:“这种婚外情的事,属于私人的私隐,他们觉得这样很开心,就让他们开心就是了,何必由我们去多管閒事!”
  全场譁然。
  “问题是他们的配偶已委託律师告上法庭。!”民初代表插嘴道。
  “你们都在说废话!我们的重点是找证据!在我们的文明社会,婚姻是受到保护的。但原告缺乏证据,对他们非常不利!”法官打断了紧张热烈的讨论。
  一时间在座的几乎是异口同声、面面相覷地问:“证据?”
  当年做过“五四”新青年、并参加过游行的审理员笑道:“要找到他们上床做那事的证据不容易。一,派人跟踪,在酒店鑚墙孔、装微型摄影机是犯法的;二,暂时还不清楚他们是否有自拍自赏的嗜好,即使有,电脑档案也要有外泄的机会,我们才能取到证据!法官大人,您说呢?’’
  
  “好吧。没人要说了?”法官说:“先表决。赞成婚外情男女有罪的举手!”
  赞成的有四票,反对的有三票。本来普通案件法官无权投票,只有特殊时刻可以使用,他见形势不妙,加投了一票反对票,形成四比四之局。这时,他说:
  “结果为五票对四票!”
  “五票?”在场的七人都很奇怪。
  “还有一票是缺乏证据!”法官说:“文书起草吧。宣佈婚外情男女无罪!他们的配偶(原告)犯诬告罪,关押二十天;眾人犯传播谣言之过失,警告今后不得再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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