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文·古文名著

当前位置:今日一文 > 名著 > 魏书 > 志·卷十六

志·卷十六

  刑罚七


  二仪既判,汇品生焉,五才兼用,废一不可。金木水火土,咸相爱恶。阴阳所 育,禀气呈形,鼓之以雷霆,润之以云雨,春夏以生长之,秋冬以杀藏之。斯则德 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乐之心, 应感而动,动而逾变。淳化所陶,以下淳朴。故异章服,画衣冠,示耻申禁,而不 敢犯。其流既锐,奸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赏。故《书》曰:“象以典刑,流 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怙终贼刑,眚灾肆赦。”舜命咎繇曰: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则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 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周礼》:建三典,刑邦国,以五听求 民情,八议以申之,三刺以审之。左嘉石,平罢民;右肺石,达穷民。宥不识,宥 过失,宥遗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吕侯度作祥刑, 以诘四方,五刑之属增矣。夫疑狱泛问,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 之。先王之爱民如此,刑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逮于战国,竞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经》六篇,入说于秦,议参夷之 诛,连相坐之法。风俗凋薄,号为虎狼。及于始皇,遂兼天下,毁先王之典,制挟 书之禁,法繁于秋荼,纲密于凝脂,奸伪并生,赭衣塞路,狱犴淹积,囹圄成市。 于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汉祖入关,蠲削烦苛,致三章之约。文帝以仁厚,断狱 四百,几致刑措。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宣帝时,路温舒上书曰: “夫狱者天下之命,《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治狱吏,非不慈仁也。 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 自安之道,在人之死。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 人不胜痛,则饰辞以示人。吏治者利其然,则指导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 内之。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罪。何则?文致之罪故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 狱。”宣帝善之。痛乎!狱吏之害也久矣。故曰,古之立狱,所以求生;今之立狱, 所以求杀人。不可不慎也。于定国为廷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 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 六千二百七十二条。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魏武帝造甲子科条,犯釱左右 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除妇人加笞之制。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 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余条。


  晋室丧乱,中原荡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属崩散之后,典刑泯弃,礼俗浇薄。 自太祖拨乱,荡涤华夏,至于太和,然后吏清政平,断狱省简,所谓百年而后胜残 去杀。故榷举行事,以著于篇。


  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 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神元因循,亡所革 易。


  穆帝时,刘聪、石勒倾复晋室。帝将平其乱,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民乘 宽政,多以违命得罪,死者以万计。于是国落骚骇。平文承业,绥集离散。


  昭成建国二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 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 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艰难,备尝险阻,具知民之情伪。及在位,躬行仁厚,协和民庶。既 定中原,患前代刑纲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大崇 简易。是时,天下民久苦兵乱,畏法乐安。帝知其若此,乃镇之以玄默,罚必从轻, 兆庶欣戴焉。然于大臣持法不舍。季年灾异屡见,太祖不豫,纲纪褫顿,刑罚颇为 滥酷。


  太宗即位,修废官,恤民隐,命南平公长孙嵩、北新侯安同对理民讼,庶政复 有叙焉。帝既练精庶事,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诏司徒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 分大辟为二科死,斩死,入绞。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 没县官。害其亲者轘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 诸渊。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民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 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后 百日乃决。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 谕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 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 报乃施行。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是后民官渎货,帝思 有以肃之。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举告牧守之不法。于是凡庶之凶悖者,专求 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闾阎。而长吏咸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耻,贪暴犹自 若也。


  时舆驾数亲征讨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总百揆监国。少傅游雅上疏曰: “殿下亲览百揆,经营内外,昧旦而兴,谘询国老。臣职忝疑承,司是献替。汉武 时,始启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谪徙之。十数年后,边郡充实,并修农戍,孝宣因 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于罪人,非怒而诛之,欲其徙善而惩恶。谪 徙之苦,其惩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虽举家投远,忻喜赴路,力役终身, 不敢言苦。且远流分离,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边垂足备。”恭宗善其言, 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之。初盗律,赃 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赃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诏曰:“刑纲大密, 犯者更众,朕甚愍之。其详案律令,务求厥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于是游雅 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 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有司虽增损条章,犹未 能阐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旧式。太宗四年,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讼, 或议主政。帝恶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酿、沽饮皆斩之,吉凶宾亲,则开禁,有日 程。增置内外侯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 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恻,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诸司官赃二丈皆斩。又增律 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贺上言: “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诏从之。


  显祖即位,除口误,开酒禁。帝勤于治功,百僚内外,莫不震肃。及传位高祖, 犹躬览万机,刑政严明,显拔清节,沙汰贪鄙。牧守之廉洁者,往往有闻焉。


  延兴四年,诏自非大逆干纪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自狱付中书复案,后 颇上下法,遂罢之,狱有大疑,乃平议焉。先是诸曹奏事,多有疑请,又口传诏敕, 或致矫擅。于是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则制可,失衷则弹诘之, 尽从中墨诏。自是事咸精详,下莫敢相罔。


  显祖末年,尤重刑罚,言及常用恻怆。每于狱案,必令复鞫,诸有囚系,或积 年不斩。群臣颇以为言。帝曰:“狱滞虽非治体,不犹愈乎仓卒而滥也。夫人幽苦 则思善,故囹圄与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轻恕耳。”由是囚系虽淹滞,而 刑罚多得其所。又以敕令屡下,则狂愚多侥幸,故自延兴,终于季年,不复下赦。 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陷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 或绝命于杖下。显祖知其若此,乃为之制。其捶用荆,平其节,讯囚者其本大三分, 杖背者二分,挞胫者一分,拷悉依令。皆从于轻简也。


  高祖驭宇,留心刑法。故事,斩者皆裸形伏质,入死者绞,虽有律,未之行也。 太和元年,诏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绝其命不在裸形。其参详旧典,务从宽仁。” 司徒元丕等奏言:“圣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耻。普天感德,莫不幸甚。 臣等谨议,大逆及贼各弃市袒斩,盗及吏受赇各绞刑,踣诸甸师。”又诏曰:“民 由化穆,非严刑所制。防之虽峻,陷者弥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 男女亵见。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者也。今具为之制。”


  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宽,弊由纲密。今候职千数,奸巧弄威,重罪受赇不 列,细过吹毛而举。其一切罢之。”于是更置谨直者数百人,以防渲斗于街术。吏 民安其职业。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 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衷,经御刊定。五年冬讫,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 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 枭首。


  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内 至骨;更使壮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诬服。吏持此以为能。帝闻而伤之,乃制 非大逆有明证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禄制,更定义赃一匹,枉 法无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食禄者 跼蹐,赇谒之路殆绝。帝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 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


  十一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 未衷。可更详改。”又诏曰:“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 《周书》父子异罪。推古求情,意甚无取。可更议之,删除繁酷。”秋八月诏曰: “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极默。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详案律条,诸有此 类,更一刊定。”冬十月,复诏公卿令参议之。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 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世宗即位,意在宽政。正始元年冬,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 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 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 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


  永平元年秋七月,诏尚书检枷杖大小违制之由,科其罪失。尚书令高肇,尚书 仆射、清河王怿,尚书邢峦,尚书李平,尚书、江阳王继等奏曰:“臣等闻王者继 天子物,为民父母,导之以德化,齐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务于三 讯五听,不以木石定狱。伏惟陛下子爱苍生,恩侔天地,疏纲改祝,仁过商后。以 枷杖之非度,愍民命之或伤,爰降慈旨,广垂昭恤。虽有虞慎狱之深,汉文恻隐之 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谨案《狱官令》: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 又验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诸犯年刑已上枷锁,流徙已 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丑、重械,又无用石 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恆法。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依旨 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检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 先无成制。臣等参量,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 逆外叛;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诸台、寺、州、郡大枷,请悉焚之。枷本掌囚,非拷 讯所用。从今断狱,皆依令尽听讯之理,量人强弱,加之拷掠,不听非法拷人,兼 以拷石。”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未几,狱官肆虐,稍复重大。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 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延昌二年春,尚书刑峦奏:“窃详王公已下,或析体宸极, 或著勋当时,咸胙土授民,维城王室。至于五等之爵,亦以功锡,虽爵秩有异,而 号拟河山,得之至难,失之永坠。刑典既同,名复殊绝,请议所宜,附为永制。” 诏议律之制,与八座门下参论。皆以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 复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 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 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 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其年秋,符玺郎中高贤、弟员外散骑侍郎仲贤、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 贤同元愉逆,除名为民,会赦之后,被旨勿论。尚书邢峦奏:“案季贤既受逆官, 为其传檄,规扇幽瀛,遘兹祸乱,据律准犯,罪当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赖 蒙大宥,身命获全,除名还民,于其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属相及。体既相及, 事同一科,岂有赦前皆从流斩之罪,赦后独除反者之身。又缘坐之罪,不得以职除 流。且货赇小愆,寇盗微戾,赃状露验者,会赦犹除其名。何有罪极裂冠,衅均毁 冕,父子齐刑,兄弟共罚,赦前同斩从流,赦后有复官之理。依律则罪合孥戮,准 赦例皆除名。古人议无将之罪者,毁其室,洿其宫,绝其踪,灭其类。其宅犹弃, 而况人乎?请依律处,除名为民。”诏曰:“死者既在赦前,又员外非在正侍之限, 便可悉听复仕。”


  三年,尚书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 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 人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诏曰:“律称和卖 人者,谓两人诈取他财。今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 乖,而两各非诈。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 真卖。于情不可。更推例以为永式。”


  延尉少卿杨钧议曰:“谨详盗律‘掠人、掠卖人为奴婢者,皆死’,别条‘卖 子孙者,一岁刑’。卖良是一,而刑死悬殊者,由缘情制罚,则致罪有差。又详 ‘君盗强盗,首从皆同’,和掠之罪,固应不异。及‘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 以随从论’。然五服相卖,皆有明条,买者之罪,律所不载。窃谓同凡从法,其缘 服相减者,宜有差,买者之罪,不得过于卖者之咎也。但羊皮卖女为婢,不言追赎, 张回真买,谓同家财,至于转鬻之日,不复疑虑。缘其买之于女父,便卖之于他人, 准其和掠,此有因缘之类也。又详恐喝条注:‘尊长与之已决,恐喝幼贱求之。’ 然恐喝体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以尊长与之已决故也。而张回本买婢于羊皮,乃 真卖于定之。准此条例,得先有由;推之因缘,理颇相类。即状准条,处流为允。”


  三公郎中崔鸿议曰:“案律‘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 亲及妾与子妇流’。唯买者无罪文。然”卖者既以有罪,买者不得不坐。但卖者以 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尊卑不同,故罪有异。买者知良故买,又于彼无亲。若买同 卖者,即理不可。何者?‘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此亦非掠,从其真买, 暨于致罪,刑死大殊。明知买者之坐,自应一例,不得全如钧议,云买者之罪,不 过卖者之咎也。且买者于彼无天性支属之义,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别条:‘知 人掠盗之物而故卖者,以随从论。’依此律文,知人掠良,从其宜买,罪止于流。 然其亲属相卖,坐殊凡掠。至于买者,亦宜不等。若处同流坐,于法为深。准律斟 降,合刑五岁。至如买者,知是良人,决便真卖,不语前人得之由绪。前人谓真奴 婢,更或转卖,因此流洞,罔知所在,家人追赎,求访无处,永沉贱隶,无复良期。 案其罪状,与掠无异。且法严而奸易息,政宽而民多犹,水火之喻,先典明文。今 谓买人亲属而复决卖,不告前人良状由绪,处同掠罪。”


  太保、高阳王雍议曰:“州处张回,专引盗律,检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证明 然,去盗远矣。今引以盗律之条,处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实为乖当。如臣钧之 议,知买掠良人者,本无罪文。何以言之?‘群盗强盗,无首从皆同’,和掠之罪, 故应不异。明此自无正条,引类以结罪。臣鸿以转卖流漂,罪与掠等,可谓‘罪人 斯得’。案《贼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 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沉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 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谋杀之 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杀之 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似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 从论。’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奸盗之本,非谓市之于亲尊之手,而同之于盗掠之刑。 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 尊卑为轻重。依律:‘诸共犯罪,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 定。若羊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羊皮为元首,张回为从坐。首有沾刑之科,从 有极默之戾,推之宪律,法刑无据。买者之罪,宜各从卖者之坐。又详臣鸿之议, 有从他亲属买得良人,而复真卖,不语后人由状者,处同掠罪。既一为婢,卖与不 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为可原,转卖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 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闻,刑罚之科已降。恐非敦风厉俗,以德导民之谓。请免 羊皮之罪,公酬卖直。”诏曰:“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 之于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先是,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宗正约以旧制。尚 书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于天下,其属籍疏远,廕官卑末,无良犯宪,理须 推究。请立限断,以为定式。”诏曰:“云来绵远,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为不 善,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 依常法。”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监王靖等上言:“检除名之例,依律文,‘狱成’ 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迳弹后,使复检鞫证定刑,罪状彰露,案署分两,狱理是 成。若使案虽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 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其家人陈诉,信其专辞,而阻成断,便是曲遂于 私,有乖公体。何者?五诈既穷,六备已立,侥幸之辈,更起异端,进求延罪于漏 刻,退希不测之恩宥,辩以惑正,曲以乱直,长民奸于下,隳国法于上,窃所未安。” 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甲休、律博士刘安元以为:“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 绾,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复治之。检使处罪者,虽已案成, 御史风弹,以痛诬伏;或拷不承引,依证而科;或有私嫌,强逼成罪;家人诉枉, 辞案相背。刑宪不轻,理须讯鞫。既为公正,岂疑于私。如谓规不测之泽,抑绝讼 端,则枉滞之徒,终无申理。若从其案成,便乖复治之律。然未判经赦,及复治理 状,真伪未分。承前以来,如此例皆得复职。愚谓经奏遇赦,及已复治,得为狱成。” 尚书李韶奏:“使虽结案,处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诉枉,尚书纳辞,连解下 鞫,未检遇宥者,不得为案成之狱。推之情理,谓崔纂等议为允。”诏从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负罪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廷尉卿 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诸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 依《贼律》,谋反大逆,处置枭首。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子刘景晖者,妖言惑 众,事在赦后阙,合死坐正。”崔纂以为:“景晖云能变为蛇雉,此乃傍人之 言。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是以依违,不敢专执。当今不讳之朝,不应行 无罪之戮。景晖九岁小兒,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己,‘月光’之称,不出 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 死,然更不破阙


  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 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又案《法例律》: ‘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 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景晖愚小,自依凡律。”灵太后 令曰:“景晖既经恩宥,何得议加横罪,可谪略阳民。余如奏。”


  时司州表:“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 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判申,怜母身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 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主簿李瑒驳曰:“案《法例律》:‘诸犯死罪,若 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 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毒杀人者斩,妻 子流,计其所犯,实重余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且怜既怀鸩毒之心,谓不可参 邻人任。计其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葬,足 示仁宽,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处斩,流其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 尚书萧宝夤奏从瑒执,诏从之。


  旧制,直阁、直后、直斋,武官队主、队副等,以比视官,至于犯谴,不得除 罪。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案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已来, 皆得当刑。直阁等禁直上下,有宿卫之勤,理不应异。”灵太后令准中正。


  神龟中,兰陵公主附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民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 奸乱耽惑,殴主伤胎。辉惧罪逃亡。门下处奏:“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 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尚书三 公郎中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 免役,奴婢为良。案辉无叛逆之罪,赏同反人刘宣明之格。又寻门下处奏,以‘容 妃、慧猛与辉私奸,两情耽惑,令辉挟忿,殴主伤胎。虽律无正条,罪合极法,并 处入死。其智寿等二家,配敦煌为兵’。天慈广被,不即施行,虽恕其命,窃谓未 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案《斗律》: ‘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 者,各加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一夕生。永平四年 先朝旧格:‘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官,后决从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狱若以辉 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参差,或时未允。门下中禁大臣, 职在敷奏。昔丙阝吉为相,不存斗毙,而问牛喘,岂不以司别故也。案容妃等,罪 止于奸私。若擒之秽席,众证分明,即律科处,不越刑坐。何得同官掖之罪,齐奚 官之阙


  。案智寿口诉,妹适司士曹参军罗显贵,已生二女于其夫,则他家之母。 《礼》云妇人不二夫,犹曰不二天。若私门失度,罪在于夫,衅非兄弟。昔魏晋未 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诤之,谓:‘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 妇,从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轨,古今之通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 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论刑过其所犯,语情又乖律宪。案《律》,奸 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 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何得以非正刑书,施行四海。刑名一失, 驷马不追。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请。”


  尚书元修议以为:“昔哀姜悖礼于鲁,齐侯取而杀之,《春秋》所讥。又夏姬 罪滥于陈国,但责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妇人外成,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 之妹,衅及兄弟乎?”右仆射游肇奏言:“臣等谬参枢辖,献替是司,门下出纳, 谟明常则。至于无良犯法,职有司存,劾罪结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状,罪止于 刑,并处极法,准律未当。出适之女,坐及其兄,推据典宪,理实为猛。又辉虽逃 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谓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陈请。乞付有司,重更详议。” 诏曰:“辉悖法者之,罪不可纵。厚赏悬募,必望擒获。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 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但智寿、 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 结狱,不拘恆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 治本,纳言所属。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 任寄,深合罪责。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恆,或宽或猛。及尔朱擅权,轻重肆意,在官者, 多以深酷为能。至迁鄴,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 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 小盗赃满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侍中孙腾上言:“谨详,法若画 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案《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而比 执事苦违,好为穿凿,律令之外,更立余条,通相纠之路,班捉获之赏。斯乃刑书 徒设,狱讼更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非所谓不严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为 升平之美,义在省刑;陵迟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汉约三章,天下归德;秦酷五刑, 率土瓦解。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辟。至如‘眚灾肆赦,怙终贼 刑’,经典垂言,国朝成范。随时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细滋烦,令民预备。恐 防之弥坚,攻之弥甚。诸犯盗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恆宪。庶使刑杀折衷,不得弃 本从末。”诏从之。


  天平后,迁移草创,百司多不奉法,货贿公行。兴和初,齐文襄王入辅朝政, 以公平肃物,大改其风。至武定中,法令严明,四海知治矣。

译文

魏书浏览月榜 魏书全文 >

  1. 列传·卷八十三
  2. 列传·卷五十
  3. 帝纪·卷六
  4. 列传·卷六十二
  5. 帝纪·卷四
  6. 列传·卷八十
  7. 列传·卷四十七
  8. 列传·卷九
  9. 列传·卷四十八
  10. 列传·卷四

魏书最受喜欢章节 魏书全部章节 >

  1. 志·卷二十
  2. 志·卷十九
  3. 志·卷十八
  4. 志·卷十七
  5. 志·卷十六
  6. 志·卷十五
  7. 志·卷十四
  8. 志·卷十三
  9. 志·卷十二
  10. 志·卷十一
  11. 志·卷十
  12. 志·卷九
  13. 志·卷八
  14. 志·卷七
  15. 志·卷六

猜你喜欢的魏书故事 魏书故事全本 >

为您推荐的小小说 更多小小说 >

猜你喜欢的古诗 古诗词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