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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传·卷二十八

  萧兀纳 耶律俨 刘伸 耶律胡吕
  萧兀纳,一名挞不也,字特免,六院部人。其先尝为西南面拽剌。兀纳魁伟简重,善骑射。清宁初,兄图独以事入见,帝问族人可用者,图独以兀纳对,补祗候郎君。迁近侍敞史,护卫太保。大康初,为北院宣徽使。时乙辛已害太子,因言宋魏国王和鲁斡之子淳可为储嗣。群臣莫敢言,唯兀纳及夷离毕萧陶隗谏曰:“舍嫡不立,是以国与人也。”帝犹豫不决。五年,帝出猎,乙辛请留皇孙,帝欲从之。兀纳奏曰:“窃闻车驾出游,将留皇孙,苟保护非人,恐有他变。果留,臣请侍左右。”帝乃悟,命皇孙从行。由此始疑乙辛。顷之,同知南院枢密使事,出乙辛、淳等。帝嘉其忠,封兰陵郡王,人谓近于古社稷臣。授殿前都点检。上谓王师儒、耶律固等曰:“兀纳忠纯,虽狄仁杰辅唐,屋质立穆宗,无以过也。卿等宜达燕王知之。”自是令兀纳辅导燕王,益见优宠。大安初,诏尚越国公主,兀纳固辞。改南院枢密使,奏请掾史宜以岁月行叙,从之。寿隆元年,拜北府宰相。
  初,天祚在潜邸,兀纳数以直言忤旨。及嗣位,出为辽兴军节度使,守太傅。以佛殿小底王华诬兀纳借内府犀角,诏鞫之。兀纳奏曰:“臣在先朝,诏许日取帑钱十万为私费,臣未尝妄取一钱,肯借犀角乎!”天祚愈怒,夺太傅官,降宁边州刺史,寻改临海军节度使。兀纳上书曰:“自萧海里亡入女直,彼有轻朝廷心,宜益兵以备不虞。”不报。天庆元年,知黄龙府事,改东北路统军使,复上书曰:“臣治与女直接境,观其所为,其志非小。宜先其未发,举兵图之。”章数上,皆不听。及金兵来侵,战于宁江州,其孙移敌蹇死之,兀纳退走入城。留官属守御,自以三百骑渡混同江而西,城遂陷。后与萧敌里拒金兵于长泺,以军败免官。五年,天祚亲征,兀纳殿,复败绩。后数日乃与百官入见,授上京留守。六年,耶律章奴叛,来攻京城,兀纳发府库以赉士卒,谕以逆顺,完城池,以死拒战。章奴无所得而去。以功授副元帅,寻为契丹都宫使。天祚以兀纳先朝重臣,有定策勋,每延问以政,兀纳对甚切。上虽优容,终不能用。以疾卒,年七十。
  耶律俨,字若思,析津人。本姓李氏。父仲禧,重熙中始仕。清宁初,同知南院宣徽使事。四年,城鸭子、混同二水间,拜北院宣徽使。咸雍初,坐误奏事,出为榆州刺史。俄诏复旧职,迁汉人行宫都部署。六年,赐国姓,封韩国公,改南院枢密使。时枢臣乙辛等诬陷皇太子,诏仲禧偕乙辛鞫之,蔓引无辜,未尝雪正。乙辛荐仲禧可任,拜广德军节度使,复为南院枢密使,卒,谥钦惠。
  俨仪观秀整,好学,有诗名,登咸雍进士第。守著作佐郎,补中书省令史,以勤敏称。大康初,历都部署判官、将作少监。后两府奏事,论群臣优劣,唯称俨才俊。改少府少监,知大理正,赐紫。六年,迁大理少卿,奏谳详平。明年,升大理卿。丁父忧,夺服,同签部署司事。大安初,为景州刺史。绳胥徒,禁豪猾,抚老恤贫,未数月,善政流播,郡人刻石颂德。二年,改御史中丞,诏按上京滞狱,多所平反。同知宣徽院事,提点大理寺。六年冬,改山西路都转运使。刮剔垢弊,奏定课额,益州县俸给,事皆施行。寿隆初,授枢密直学士。以母忧去官,寻召复旧职。宋攻夏,李乾顺遣使求和解,帝命俨如宋平之,拜参知政事。六年,驾幸鸳鸯泺,召至内殿,访以政事。
  帝晚年倦勤,用人不能自择,令各掷骰子,以采胜者官之。俨尝得胜采,上曰:“上相之征也!”迁知枢密院事,赐经邦佐运功臣,封越国公。修《皇朝实录》七十卷。帝大渐,俨与北院枢密使阿思同受顾命。乾统三年,徙封秦国。六年,封漆水郡王。天庆中,以疾,命乘小车入朝。疾甚,遣太医视之。薨,赠尚父,谥曰忠懿。
  俨素廉洁,一芥不取于人。经籍一览成诵。又善伺人主意。妻邢氏有美色,常出入禁中,俨教之曰:“慎勿失上意。”由是权宠益固。三子:处贞,太常少卿;处廉,同知中京留守事;处能,少府少监。
  刘伸,字济时,宛平人。少颖悟,长以辞翰闻。重熙五年,登进士第,历彰武军节度使掌书记、大理正。因奏狱,上适与近臣语,不顾,伸进曰:“臣闻自古帝王必重民命,愿陛下省臣之奏。“上大惊异,擢枢密都承旨,权中京副留守。诏徙富民以实春、泰二州,伸以为不可,奏罢之。迁大理少卿,人以不冤。升大理卿,改西京副留守。以父忧,终制,为三司副使,加谏议大夫,提点大理寺。以伸明法而恕,案冤狱全活者众,徙南京副留守。俄改崇义军节度使,政务简静,民用不扰,致乌鹊同巢之异,优诏褒之。改户部使,岁入羡余钱三十万缗,拜南院枢密副使。
  道宗尝谓大臣曰:“今之忠直,耶律玦、刘伸而已!”宰相杨绩贺其得人。拜参知政事。上谕之曰:“卿勿惮宰相。”时北院枢密使乙辛势焰方炽,伸奏曰:“臣于乙辛尚不畏,何宰相之畏!”乙辛衔之,相与排诋,出为保静军节度使。上终欲大用,加守太子太保,迁上京留守。乙辛以事徙镇雄武,复以崇义军节度使致仕。适燕、蓟民饥,伸与致政赵徽、韩造日济以糜粥,所活不胜算。大安二年卒,上震悼,赙赠加等。
  耶律胡吕,字苏撒,弘义宫分人。其先欲稳,佐太祖有功,为迭烈部夷离堇。父杨五,左监门卫大将军。胡吕性谦谨,于人无适莫。重熙末,补寝殿小底。以善职,屡更华要,迁千牛卫大将军。大安中,北阻卜酋磨鲁斯叛,为招讨都监,与耶律那也率精骑二千讨平之,以功为汉人行宫副部署,兼知太和宫事。致仕,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卒。
  论曰:兀纳当道宗昏惑之会,拥佑皇孙,使乙辛奸计不获复逞,而辽祚以续,比之屋质立穆宗,非溢美也。俨以俊才莅政,所至有能誉,纂述辽史,具一代治乱,亦云勤矣,但其固宠,不能以礼正家,惜哉。刘伸三为大理,民无冤抑,一登户部,上下兼裕,至与耶律玦并称忠直,不亦宜乎!

译文

  萧兀纳,又名挞不也,字特免,六院部人。其先祖曾任西南面拽剌。
  兀纳身材魁梧,庄严持重,擅长骑射。清宁初,其兄图独因事入京朝见,道宗问族人中谁人可以任用,图独回答说是兀纳,皇上补兀纳为祗候郎君。迁任近侍敞史、护卫太保。
  大康初,任北院宣徽使。当时乙辛已经陷害了太子,于是称宋魏国王和鲁斡之子耶律淳可以立为太子,群臣无人敢言,只有兀纳及夷离毕萧陶隗劝谏说:“放弃嫡孙不立,这是把国家给予别人。”皇上犹豫不决。五年(1079),皇上出猎,乙辛请求留下皇孙,皇上想听从。兀纳奏道“:我私下听说皇上出游,准备留下皇孙,倘若保护者不称职,恐怕会生变故。果真要留下,我请求侍从皇孙左右。”皇上领悟,命令皇孙从行。从此,皇上开始怀疑乙辛。
  不久,任同知南院枢密使事,出贬乙辛、耶律淳等人。皇上嘉许他的忠心,封为兰陵郡王,人们说他很像古时扶持社稷的重臣。授殿前都点检。皇上对王师儒、耶律固等人说:“兀纳忠诚纯正,即使是狄仁杰辅佐唐室,屋质扶立穆宗,都没法超过他。我的看法你们要转达给燕王知道。”从这以后,皇上令兀纳辅导燕王,更加受到优待宠信。大安初,诏令让他娶越国公主,兀纳坚决推辞。改任南院枢密使,上奏请求对于掾史应按月升迁叙用,皇上从之。寿隆元年(1095),拜为北府宰相。
  当初,天祚尚未即位时,兀纳多次因为直言拂逆了其心意。待到即位,出贬兀纳为辽兴军节度使,守太傅。因佛殿小底王华诬陷兀纳借用内府犀角,诏令审讯他。兀纳上奏说:“我在先朝时,诏令准予每天取用十万钱作为私下费用,我不曾胡乱取用一钱,难道会借用犀角吗?”天祚更加恼怒,褫夺其太傅官职,降为宁边州刺史,不久,改任临海军节度使。
  兀纳上书说:“自从萧海里逃到女真,女真便有轻视朝廷之心,应该增加兵力以防不测。”皇上没有作答。天庆元年(1111),任黄龙府知府,改东北路统军使,又上书说:“我的治所与女真接壤,观察其行为,志向不小。应当在他们发动之前,派兵攻打它。”奏章几度呈上,皇上不听。及至金兵前来进犯,交战于宁江州,兀纳的孙子移敌蹇战死,兀纳退逃入城。留下属吏防守,自己率三百骑渡混同江西行,府城便陷落了。后来与萧敌里在长泺拒战金兵,因兵败免官。五年(1115),天祚亲征,兀纳殿后,又失败了。数日之后便与百官入宫朝见,授为上京留守。六年(1116),耶律章奴叛乱,前来进攻京城,兀纳发放府库钱物赏赐士卒,晓谕他们以顺逆之理,修缮城池,拼死拒战。章奴一无所获便离开了。因功授副元帅,不久任契丹都宫使。
  天祚因兀纳为前朝重臣,有定策扶立之大功,每每请他来询问政事,兀纳总是恳切率直作答。皇上尽管待他十分宽容,终究没能重用于他。因病去世,年七十岁。
  耶律俨,字若思,析津府人。本姓李。
  父仲禧,重熙年间开始任官。清宁初,任同知南院宣徽使事。四年(1035),在鸭子、混同二水之间筑城,拜为北院宣徽使。咸雍初,因误奏事情获罪,出贬为榆州刺史。不久诏令官复原职,迁为汉人行宫都部署。六年(1037),赐给国姓,封韩国公,改任南院枢密使。当时枢密大臣耶律乙辛等人诬陷皇太子,诏令仲禧偕同乙辛审讯,牵连许多无辜之人,未能昭雪。乙辛荐举仲禧可委以重任,拜为广德军节度使,再度担任南院枢密使,去世,谥曰钦惠。
  耶律俨仪容俊秀严整,好学,有诗名,咸雍年间中进士。任守著作郎,补为中书省令史,以勤勉机敏著称。大康初,历任都部署判官、将作少监。后来两府奏事,论列群臣之优劣,唯独称赞耶律俨才能出众。改任少府少监,知大理正,赐给紫色公服。六年(1080),迁大理少卿,上报对狱案的处理意见十分公平。次年,升任大理卿。遭逢父丧去职服丧,道宗强夺其服,任为同签部署司事。
  大安初,任景州刺史。约束官府衙役,拘禁那些强横狡猾不守法之人,抚恤老人和穷人,不上数月,清明的政声已开始传播开来,郡中人为他刻石颂扬德政。二年(1086),改任御史中丞,诏令查究上京的积压案件,平反了很多冤案,任同知宣徽院事,提点大理寺。六年(1090)冬,改任山西路都转运使。铲除积习弊政,上奏确定课税之定额,增加州县长官的俸禄,一应事情都办理了下来。寿隆初,授任枢密直学士。遭逢丁丧辞官,不久征召官复原职。宋人攻夏,李乾顺派使者请我国从中和解,皇上命耶律俨到宋国为他们讲和,拜为参知政事。六年(1100),皇上临幸鸳鸯泊,征召他到内殿,询问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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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列传·卷四十二
  7. 列传·卷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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