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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丧服小记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齐衰,恶笄以终丧。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苴杖,竹也;削杖,桐也。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为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礼不王不禘。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丧。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士祔于大夫则易牲。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祔葬者不筮宅。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宗子,母在为妻禫。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为父母、妻、长子禫。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箭笄终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筮尸。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于不锡衰。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父不为众子次于外。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译文

  孝子为父亲服丧穿斩衰丧服,未成服前,用麻括发。母亲死,先用麻括发,然后改用麻布免。媳妇为公婆服丧穿齐衰丧服,用榛木的枝条作发笄,并系上麻带,一直到服丧结束才除掉。成年人平时的装束,男人有冠,妇女有笄。到服丧的时候,男子用“免”,女子用“髽”。它们的具体含义是:作为男子就用“免”,作为妇女就用“髽”,以示区别。为父亲服丧用的哭丧棒叫苴杖,是竹子做的;为母亲服丧用的哭丧棒叫削杖,是桐木削成的。祖父先死,而后祖母又死,在这种情况下,承重的嫡孙要为祖母服丧三年。父母丧失长子,或长子失去父母,在宾客来吊孝时,丧主都要行稽颗之礼。如果丧主是士,而大夫来吊,为了表示尊重,尽管是服绍麻之丧也要行稽颗之礼。妇人只在为丈夫和长子服丧时;对来吊的宾客行稽颗之礼,此外就再没有这种情况了。如果丧家绝后无嗣,要寻一个接待男宾的主人,就一定要找同姓的男子,要找一个接待女宾的主人,就一定要找异姓的女子。如果自己是父亲的嫡长子,为出母就不需穿任何孝服。凡人之亲其所亲,首先是上亲父,下亲子,形成三辈相亲。然后由父而亲祖,由子而亲孙,扩展为五辈相亲。在五辈相亲的基础上,再往上推,亲及曾祖、高祖;再往下推,亲及曾孙、玄孙,这样就扩展为九辈相亲。由父亲往上,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薄,丧服愈轻;由儿子往下,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薄,丧服愈轻;在旁系亲属中,和自己血缘关系愈远,亲情愈薄,丧服愈轻。这样向上逐代减损,向下逐代减损,向旁逐代减损,亲情关系就完结了。按照礼的规定,不是天子就不能举行谛祭。天子举行谛祭,是祭诞生其始祖的天帝,并且以其始祖配享,立四亲庙。即令是庶子继承王位,其祭天、立庙之礼也是如此。别子为其后裔之始祖,继承别子的嫡长子是大宗,继承别子之庶子的是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即小宗,因为小宗四世亲尽,不可能继续祭祀高祖之父。因此,高祖的庙迁动于上,而继你的宗同时变易于下。因为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长子,而尊敬嫡长子正是尊重祖称的具体表现。庶子之所以不祭祖,就是要表明这件事该由嫡长子来做。作父亲的是庶子,就不能为其长子服丧三年,道理就在于庶子不是祖称的正体。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与没有后嗣者,因为这两种人都是附属在祖庙中受食,而庶子没有资格祭祀祖庙。庶子不祭父庙,因为父庙由嫡长子主祭。在亲属之中,为父母的丧服最重,为祖、曾祖、高祖的丧服就逐代减轻,为旁系亲属的丧服也依亲疏递减,为男性与为女性的丧服也有区别,这就是制定丧服轻重的基本道理。
  凡从服的,如果所跟从的人已经死了,就不需要从服了。但如果是有间接亲属关系的从服,即使所跟从的人已死,仍然要服丧。如果媵妾随着主妇被遗弃而离开夫家,就不再为主妇的儿子服丧。依照礼的规定,不是天子就不能举行禘礼。诸侯的嫡长子不因地位高贵而减轻为岳父母的丧服;如果是为自己的妻子服丧,所用丧服与大夫的嫡子为妻所服丧服相同。父亲生前的爵位是士,而儿子却当了天子或诸侯,那就可以用天子或诸侯的祭礼祭祀父亲,但尸还是穿士的服饰。父亲是天子或诸侯,而儿子只是个士,就只能用士礼祭祀,尸的服饰也是士服。反过来,父亲生前贵为天子或诸侯,而儿子今天却沦落为士,那就应该以士礼来祭祀其父,而代替亡父受祭的尸也只能穿士服。作为媳妇,在为公婆服丧期间被丈夫休弃,因为恩断义绝,所以也就不再继续为公婆服丧。如果是为娘家的父母服丧,有下列几种情况:如果是在练祭之前被丈夫休弃,那就应该和自己的娘家兄弟一样服丧三年;如果是在练祭之后被丈夫休弃,因为本应服的期丧已经服满,就不须要再为父母服丧;如果是在练祭之前又被丈夫召回,那就按常规为父母服期、;如果是在练祭之后才被丈夫召回,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闺女那样,为父母服满三年。
  服丧满两年,就算三年。服丧满一年,就算两年。服丧九个月或七个月,都算三个季节。服丧五个月,就算两个季节。服丧三个月,算一个季节。这是说服丧的长短与岁时之气是相应的。所以服满一年或者两年的时候,都要祭祀死者,这是依礼行事;祭祀后可以逐渐出去丧服,妇人可以除去腰纽,这是合乎道义的事情,不能认为是因为要除丧服才祭祀的。如果孝子未能及时葬亲,是在停枢三年以后才举行埋葬,那也要按规矩举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之祭要隔开,不可放在同一个月,然后才除去丧服。如果自己与死者是大功之亲而为之主持丧事,而死者尚留有遗婿及幼子这些服三年丧的亲属,那就要在为死者举行了二祥之祭以后才除去丧服。如果为朋友主持丧事,因为朋友不是亲属,只有同道的情谊,所以可以在虞祭、衬祭之后就除去丧服。对于士来说,如果妾为其生有儿子,就为她服细麻之丧,不然的话就不为她服丧。父亲仕于他邦,自己也生于他邦,由于路途遥远,从未在生前见到过住在本国的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等到这些亲属去世的噩耗传来时,已经过了丧期,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应该追服丧服,而自己就可不必了。如果本来是齐衰、大功之亲,因故降为小功、绍麻丧服者,则应追服丧服。作为臣子,应为国君的父亲、母亲、嫡妻、长子服丧,但由于臣子出使他国,久留未归,等到臣子得知国君上述亲属凶讯时,国君本人早已除丧,在这种情况下,臣子就不再追服丧服。如果国君出访久而未归,等到回国后才闻知上述亲属凶讯,在这种情况下,国君要迫服丧服,国君的随从之臣也要跟着追服丧服;至于其他臣子,在丧期之内就跟着服丧,过了丧期的就不再跟着追服。君在国外而臣在国内,国君虽然知道凶讯较晚,而留在国内的臣子则应按常规服丧。
  到了虞祭时,不把丧杖带入寝室;到了衬祭时,哀杖就不必带到堂上了。作为庶子而被立为嫡母的后嗣,如果嫡母去世、就不再为嫡母的娘家人服丧。五种丧服首纽、腰经的递减,都是以递减五分之一为度。斩衰所用的直杖,其粗细与斩衰腰纽相同;齐衰所用的桐杖,其粗细与齐衰腰经相同。妾为丈夫的长子服丧年月,与嫡妻为长子服丧的年月相同,都是三年。小祥祭时的除去丧服,原则是先除重者,即男子先除首续,妇人先除腰续。先遭重丧,卒哭之后又遭轻丧,在以轻丧之服改换重丧之服时,其原则是先改换轻者,即男子以轻丧的腰纽改变重丧的腰续,妇人以轻丧的首经改变重丧的首续。大敛以后,除非因为有客人来吊孝等事,否则是不打开殡宫之门的,因为鬼神喜欢幽暗。至于昼夜无时之哭,则皆在倚庐之中。招魂时所喊的和明族上所写的,自天子至于士,其文辞都是一样的:男的,称呼其名;女的写上她的姓与排行,如不知姓,就写上她的氏。
  斩衰丧服在卒哭后要改服的葛绖,其粗细与齐衰丧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绖相同。齐衰丧服卒哭后所服的葛绖,其粗细与大功丧服卒哭前所服麻绖相同。葛绖、麻绖的宽度相同,所表示的丧服轻重也相同,所以遭双重丧事的人兼服麻绖与葛绖。提前入葬就要提前举行虞祭,但必须等到三个月之后才举行卒哭祭祀。如果父母同时死亡,应先埋葬母亲,但葬后不举行虞祭和祔祭,要等父亲入葬以后,再先为父后为母举行虞祭和祔祭。葬母时因父亲未葬,仍须服斩衰丧服。
  大夫为他的庶子服丧要降为大功丧服;但庶子的儿子为父亲服丧不能降低等级。大夫不为士主持丧事,因为二者尊卑悬殊。不为慈母的父母服丧。如果丈夫过继给别人为后嗣,那么他的妻子就只能为其本生父母服大功。士的神主衬于祖庙,如果其祖为大夫,柑祭时的牺牲就不能按照士的规格用特牲,而要按大夫之礼改用少牢。所谓不同居的继父,是指曾经同居过而后来分居的继父。继父没有大功的亲属,随母改嫁而来到继父家的儿子也没有大功亲属,_继父以其货财为此子建造庙宇,使他可以按时祭祀自己的生身父祖,这才叫同居;如果继父有大功以上的亲属为之主持后事,那就叫异居。哭吊朋友时,应站在朋友寝门外的西边,面朝南。柑葬于祖莹时用不着再占览墓地的吉凶,因为当初已经卜笙过了。士、大夫不能衬葬于曾经做过诸侯的祖父的墓旁,只能柑葬在做过士、大夫的叔伯祖父墓旁;士夕、大夫的妻子也只能衬葬在做过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妻子的墓旁,士、大夫的妾也只能柑葬在做过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妾的墓旁。如果没有适于衬葬的祖辈,就可以间隔一辈而上柑于高祖,其道理就在于柑葬一定要按照昭穆顺序。诸侯不能衬葬于当过天子的祖父,但天子、诸侯、大夫能够柑葬于当过士的祖父。
  如果生母是外祖父的庶出之女,自己要跟着生母为外祖父的正妻服丧;但如生母已死,自己就不再为之服丧。如果身为宗子,那么尽管母亲健在,也可为妻服丧三年。《丧服》上说可以为慈母服齐衰三年,那么根据同样道理,为庶母服齐衰三年也可以,为祖庶母服齐衰三年也可以。为父亲、为母亲、为妻子、为长子,都可以服丧三年。对于慈母和庶母,为其服丧的只限于受其抚育的妾子本人,妾子的下一代就不再为之服丧。男子行过冠礼而死就不算疡,女子行过筹礼而死就不算荡。被立为荡者的后嗣,只须按照与荡者的本来亲属关系服丧。因故而长期停枢不葬者,只有丧主本人一直穿着丧服,其余的亲属则服麻,服满自己应服的月数就可以除丧。未出阁的女子要以箭异插发、麻经缠腰为父服丧三年。齐衰三月的丧服,与大功九月的丧服有相同的部分,那就是都穿麻绳编成的展。小祥之祭,主人在事前要通过占笙选择吉日及作尸的人,要亲自检察祭器的洗涤情况,在做这些事情时都要腰缠葛经、手执丧杖、脚穿绳展。等到有关执事报告一切准备就绪,然后才丢开丧杖开始行礼。通过占笙选择吉日及作尸的人时,有来宾参加,等到有关执事报告占签结束时,主人又拿起丧棒拜送宾客。到了大祥之祭,主人还要通过占签来选择吉日和作尸的人,只是已经换为吉服。妾子如与父亲同宅而居,就不能为生母举行谭祭。庶子不可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位。如果父亲不为庶子主丧,那么庶子之子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父在,但不为庶子之妻主丧,而由庶子本人主丧,在这种情况下庶子手执丧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诸侯出访他国,恰遇该国大臣去世,在往此大臣家里吊丧时,该国的国君应该代替死者之子为丧主。诸侯到臣子家里吊丧时,头上戴的是弃纽,身上穿的是锡衰。国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经下葬,丧主也一定要用麻布束发。如果主人还未成服,国君于此时来吊,就也不穿锡衰。侍奉有病的人不宜身穿丧服,等到病人死了,就为他主持丧事。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来为别人主持丧事,就不改换自己原来的丧服。侍奉尊长辈病人一定要换下丧服,对于卑幼辈病人则可不必。妾无妾祖姑可衬,又无高祖之妾可衬,在这种情况下只好柑于嫡祖姑,但衬祭使用的牺牲得换一下,由原来的特牲改为少牢。媳妇辈的丧事,虞祭和卒哭之祭,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儿子来主持;但在将她衬祭于祖姑之庙时,则应由她的公爹来主持。大夫死而无后,其亲属中之为士者不得代为主丧,因为大夫与士尊卑悬殊;只有宗子才可以以士的身份代为大夫主丧。在主人尚未除去丧服时,倘有他的兄弟从国外奔丧回来,主人可以不免而为主。
  陈列明器的原则是:宾客馈赠的明器要全部陈列出来,但不必全部放入墓中;主人自备的明器不必全部陈列出来,但可以全部放入墓中。从国外奔赴兄弟之丧,可以先到墓地去哭,然后再往丧家对着丧主而哭。奔赴朋友之丧,则应先哭于殡宫,然后再到墓地去哭。庶子之丧,作父亲的就不在中门外设丧次。与诸侯是兄弟关系,虽在他邦仍服斩衰。下荡小功这种丧服,其腰经是用连根漂白的麻制成,其下垂部分要挽起来搭到腰纷上。
  媳妇死后附葬于丈夫的祖母之墓,如果有几个祖母,应该附葬于关系最亲的祖母。妻子是在丈夫做大夫的时候死的,而丈夫后来又不是大夫,那么合葬的绖祭礼就不改换祭牲,仍用一只猪;如果丈夫在妻子死后才做大夫的,那他死后与妻子合葬的绖祭要用大夫的绖祭礼,用少牢。留在父亲身边做继承人的儿子,不为已被父亲休弃的生母服丧。其所以不服丧,是因为生母已成为别家人,不当祭祀。妇人不做丧主但仍要拿丧棒的情况是:夫之母在世而丈夫死,妻子要用丧棒;母亲为长子服丧时要用桐木削成的丧棒;女儿出嫁前父母死亡,又无兄弟做丧主,别的亲属代做丧主但不用丧棒,那么长女要用丧棒。
  服缌麻和小功丧服的亲属,到虞祭和卒哭祭时要戴免。葬后不随即举行虞祭的,即使是丧主也可以和其他亲属一样戴冠,等到举行虞祭时再全体去冠戴免。为兄弟服丧的人,有的在死者入葬前已经除去丧服,但到下葬的时候,还要穿上原先的丧服。葬后随即举行虞祭和卒哭祭,要戴免;如果不随即举行虞祭,就把丧服除掉。死者葬在郊外远处,亲属送葬及送葬回来的路上都戴冠;走到城与郊的交界处,才去冠戴免,回到庙中哭泣。国君来吊丧,即使是不该戴免的时候,丧主也要戴免、系麻腰绖,腰带的末稍不下垂。即使是别国的国君来吊丧,全体亲属都要戴免。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丧,到除丧的祭祀时穿戴黑色的衣冠;为成年人服丧,在除丧的祭祀时穿黑色朝服,戴白色的冠。
  父亲死,从别国来奔丧的儿子,到家后应在堂上用麻把头发束起来,脱衣露出左臂,走下台阶,边哭边跺脚,然后在庭东边把衣服穿起来,系上麻绖。如果是为母亲奔丧,就不束头发,而在堂上脱衣露出左臂,走下台阶,边哭边跺脚,然后在庭东边穿好衣服,用麻布条束住头发,系好腰带,走到哭位上边哭边跺脚,但出了殡宫门就停止哭泣。孝子为父母奔丧,头三天内哭踊五次,脱衣露臂三次。嫡长子如果有废疾或无子,就不能做父亲的继承人,那么他的妻子死后,丈夫的母亲只为她服小功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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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卷十二 内则
  2. 卷二十七 哀公问
  3. 卷三十一 中庸
  4. 卷四十一 儒行
  5. 卷十四 明堂位
  6. 卷三十 坊记
  7. 卷一 曲礼上
  8. 卷二十四 祭义
  9. 卷三十五 问丧
  10. 卷七 曾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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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卷四十九 丧服四制
  2. 卷四十八 聘义
  3. 卷四十七 燕义
  4. 卷四十六 射义
  5. 卷四十五 乡饮酒义
  6. 卷四十四 昏义
  7. 卷四十三 冠义
  8. 卷四十二 大学
  9. 卷四十一 儒行
  10. 卷四十 投壶
  11. 卷三十九 深衣
  12. 卷三十八 三年问
  13. 卷三十七 间传
  14. 卷三十六 服问
  15. 卷三十五 问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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